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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景涛与刘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涛,刘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初2474号原告:杨景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住淅川县。被告:刘金鹏,���名刘金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住淅川县。原告杨景涛与被告刘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景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我的8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老乡,关系要好,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借款80000元并承诺很快就还,2015年至今我一直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起诉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查询被告无财产可供保全。被告刘金鹏缺席,但通过电话联系,刘金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称在2017年4月15日前还清。本院认为,被告刘金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事实,故对原告杨景涛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杨景涛与被告刘金鹏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欠款到期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金鹏负担。保全费900元,由原告杨景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新发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