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虎、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虎,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791号申请人:陈永虎。被执行人:李建强。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执行人陈永虎与被执行人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强支付执行款181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