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方与张刚、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方,张刚,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41号申请人:何方,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张刚,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朱莉,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刚妻子。申请人何方与被申请人张刚、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刚名下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小区北区12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产字第B304400-03-12-####)、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刚、朱莉名下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小区北区14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产字第B304400-03-14-####)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刚的账户资金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刚、朱莉名下的股票资产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刚名下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小区北区12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产字第B304400-03-12-####)和被申请人张刚、朱莉名下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小区北区14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产字第B304400-03-14-####)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刚的账户资金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张刚、朱莉的股票资产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刚、朱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翱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