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字第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柴永政与裴璟博、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政,裴璟博,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字第137号之二申请人柴永政,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执行人裴璟博,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苏静,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柴永政与被执行人裴璟博、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静在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51662000021****账户中的存款97000元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62103010300000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