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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兴贵申请执行曾忠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贵,曾忠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贵,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双石镇黄家镇坝村*组**号。被执行人:曾忠含,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老鹰路***号。本院受理陈兴贵申请执行曾忠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忠含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引审 判 员  瞿泽林助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 行 员  杨 建书 记 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