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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小玲、丘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李小玲,丘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72号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开发区中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桂君。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玲,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丘仕阳,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玲、丘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己还清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祥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