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小玲、丘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李小玲,丘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72号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开发区中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桂君。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玲,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丘仕阳,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玲、丘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己还清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茂名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祥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