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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虞小平与唐淑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小平,唐淑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30号申请人:虞小平,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淑影,女,192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诉讼代理人:虞小莺(系唐淑影之女),女,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弄***号***室。诉讼代理人:虞小虎(系唐淑影之子),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平吉路***弄***号***室。申请人虞小平申请认定唐淑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虞小平称,母亲唐淑影近年来记忆力减退,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唐淑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唐淑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虞小平担任监护人。虞小莺、虞小虎称,虞小平所述属实,同意虞小平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淑影,女,192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唐淑影和丈夫虞洪甫共生育虞小莺、虞小麟、虞小虎、虞小平四个子女,虞洪甫于2011年1月4日报死亡。近年来,唐淑影出现记忆力减退,生活需人照顾。现申请人虞小平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淑影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淑影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虞小麟向本院提供书面声明,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唐淑影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虞小平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虞小平系唐淑影之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唐淑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淑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虞小平为唐淑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