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立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王力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王力锋,郝燕,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549号原告:徐立,女,汉族,1983年12月31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9401578T,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峰。被告:王力锋,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郝燕,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31876XF,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1756。法定代表人:刘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诉被告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王力锋、郝燕、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立负担。审判员  陈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