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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王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王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05号原告张振民,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王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恩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