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王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王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05号原告张振民,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王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恩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