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421号原告: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388号1栋5层557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安。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晶,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李丽,女,汉族,1985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新区。原告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