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黄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黄某、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241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唐某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有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