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小聪与中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聪,中牟县人民政府,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初558号原告赵小聪,女,汉族,194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韩丽、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委托代理人郝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海涛,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羊栓,男,汉族,195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朱彦岭,女,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赵小聪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丽平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歌附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