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建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89号罪犯何建富,男,1982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现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3)府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何建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建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