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孙凤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孙凤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13号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光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艺蕾,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孙凤银,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