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卓、卜勇与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卓,卜勇,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214号原告:王卓,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卜勇,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博视影城6楼。法定代表人:陈学明。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县南湾外镇新达路23号盛德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李俊。原告王卓、卜勇与被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卓、卜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卓、卜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嘉龄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