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蔺某某,(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1月至4月的抚养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20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承担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