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付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生,付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47号原告:李冬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长虹街9委*组。被告:付广发,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宝林村。原告李冬生与被告付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冬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李冬生负担。审判员 姜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