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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付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生,付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47号原告:李冬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长虹街9委*组。被告:付广发,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宝林村。原告李冬生与被告付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冬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李冬生负担。审判员  姜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