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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存波、孙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存波,孙国辉,于宗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36号申请人:董存波,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孙国辉,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申请人:于宗珠,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董存波与孙国辉、于宗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苗仁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1528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苗仁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国辉、于宗珠的银行存款1528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