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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云、王鹏程等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70号王云、王鹏程、王连贵:你们为王连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冀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审被告人王连群不具有自首情节,应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依法追究王未香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决认定,2015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连群之妻王未香与被害人刘桂荣因琐事发生口角,王连群得知后,携刀行至本村东西公路时与刘桂荣相遇,王连群持刀刺刘桂荣面、背、臀部各一刀,致刘桂荣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被告人王连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据已定案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提取的作案凶器及其辨认笔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连群亦供认不讳。原判以被告人王连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你们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