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与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钟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阎伟被执行人:钟道坤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诉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余款40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