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江辉、吴扬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辉,吴扬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黄江辉,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吴扬达,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江辉与被执行人吴扬达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1月6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扬达的财产进行“四查二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吴扬达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黄江辉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因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扬达、广西北海佰艺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