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李建设、张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李建设,张进,闫治波,孙春玲,宋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与中心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张玉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该行职工。被告:李建设,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进,女,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李建设之妻。被告:闫治波,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孙春玲,女,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闫治波之妻。被告:宋朵,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李建设、张进、孙春玲、闫治波、宋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经查询被告李建设、张进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够提供被告李建设、张进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视为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李建设、张进、孙春玲、闫治波、宋朵借款合同纠纷,经查询被告李建设、张进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能再提供被告李建设、张进有效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