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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婉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婉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婉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竹筱村1125号。法定代表人:顾菊华。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40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本案应由浙江省东��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履行特征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