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任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任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480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建文、区长。被告:任良,男,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任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任良的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