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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行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10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少华,主任。负责人应斌,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新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上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因不履行公积金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已由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鄂10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公积金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积金中心的负责人应斌、委托代理人陈新平,被上诉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5年3月17日,公积金中心收到了包括刘涛在内的活力二八158名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公积金中心责令活力二八,为158名员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八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投诉后,当天受理信访,并书面登记,制作信访处理单;同年3月底,公积金中心到被投诉单位活力二八实地了解公司清算情况;同年6月19日,公积金中心在古城公司与活力二八留守负���人贺松取得联系,了解企业安置情况,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同年6月21日,公积金中心原负责人熊鹰主任亲自到公司留守地了解企业清算及公积金缴存相关情况,宣传政策法规;同年6月24日公积金中心向活力二八下达书面《关于主张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函》及建金管【2005】5号文件,告知活力二八在清算中保障职工公积金权益;同年7月7日,在市总工会七楼会议室召集有关法律人员对活力二八清算与公积金缴存问题交流讲座,公积金中心的副主任应斌、法规科工作人员接待原告等职工,解释政策;同年8月21日,书面向刘涛等信访职工送达书面《回复意见》,通告了公积金中心履职的过程和内容,认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请求的合理性,对履职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同年2016年5月25日,在刘涛起诉后,公积金中心的分管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带领刘涛共同到活力二八股东湖北稻花香集团,与稻花香公司管理人员、法律部工作人员当面沟通,宣传政策法规,了解清算情况,并通知其在清算中依法保证职工公积金权益,清算组必须与管理中心沟通处理。但刘涛认为,公积金中心没有对活力二八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认为: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具有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的法定职责。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刘涛的请求后,虽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行为,但没有按照法律规章来充分合理地履行法定职责,故对刘涛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上诉人公积金中心上诉称:一、该公积金中心一直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及时处理刘涛投诉和信访。自2015年3月17日收到刘涛等158名职工的《追缴公积金申请书》后,该中心履行了一系列行政活动,及时履行职责,认真依法行政,没有不作为、不履职情形;二、该公积金中心依照《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政策规定,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内容。三、一审结束后,公积金中心依旧积极同各方协调,但活力二八处于企业清算过程中,仍有待各部门进一步协调处理。被上诉人刘涛答辩称: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积金中心理应责令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而公积金中心��为国家法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导致本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履行该职责。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体或者改制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履行办理公积金方面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公积金中心针对被上诉人刘涛等人反映的问题做了一些积极工作,但并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荆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李超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