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芮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芮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514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路北段。负责人:王绍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芮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芮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