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茂六与黄春莲、李考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六,黄春莲,李考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02号原告刘茂六,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春莲,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考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六诉被告黄春莲、李考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茂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茂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