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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辉南与朱斌、谭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南,朱斌,谭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325号原告蔡辉南,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朱斌,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谭枫,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老市政府崇和中苑46栋4楼404至407号。负责人谢丰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辉南诉被告朱斌、谭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辉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斌、谭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辉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辉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辉南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