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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兴旺与陈秀群,柴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旺,陈秀群,柴清凤,余兴旺,陈秀群,柴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566号原告:余兴旺,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陈秀群,女,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柴清凤,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兴旺与被告陈秀群、柴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兴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兴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