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慧霞与乔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霞,乔建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158号原告刘慧霞,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乔建平,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原告刘慧霞与被告乔建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慧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