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卿秋与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秋,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45号原告:卿秋,女,200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邱宗田(系卿秋的外公),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罗椿,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二期13栋物管用房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负责人:李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卿秋与被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卿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卿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卿秋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