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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远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远双,男,1993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远双于2016年5月10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莆田广场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远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王远双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远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远双对被害人刘某进行经济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远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远双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交通违法行为网上查询记录、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双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远双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远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远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远双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远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