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庞志峰诉祈德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峰,祈德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454号原告:庞志峰,男,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福堂,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有,系户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祈德来,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庞志峰诉被告祈德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庞志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