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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庞志峰诉祈德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峰,祈德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454号原告:庞志峰,男,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福堂,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有,系户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祈德来,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庞志峰诉被告祈德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庞志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