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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亚兰、鲍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兰,鲍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朱亚兰,女,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鲍桂英,女,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朱亚兰与被执行人鲍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桂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亚兰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桂英归还申请执行人朱亚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执行费11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鲍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朱亚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承担诉讼费937.5元、执行费114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鲍桂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亚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