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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1号袁钟减刑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31号罪犯袁钟,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5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3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其后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罪犯袁钟报请的减刑建议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的撤回报请减刑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袁钟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