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海芹与尹建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芹,尹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芹,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尹建东,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李海芹与被执行人尹建东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