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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海芹与尹建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芹,尹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芹,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尹建东,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李海芹与被执行人尹建东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