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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税再元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69号被执行人:税再元,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县。本院在执行税再元罚金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亨审判员 彭跃英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