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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均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698号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均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均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