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宋其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宋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红日,行长。被执行人宋其瑞,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宋其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2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宋其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70号,执行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6280号裁决书]指定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