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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茂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茂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茂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茂华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与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协调,王茂华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王茂华对(2016)鲁028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已无实际意义。已生效的(2016)鲁0281执4109号民事裁定中,王茂华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王茂华返还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103840.16元,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放弃剩余及利息,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王茂华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茂华在(2016)鲁0281执4109号民事裁定中,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茂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