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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00015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市场中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以西30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许光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成,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鑫鑫,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陈萍,京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成、晏鑫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京都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0260.981621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竣工验收之日2014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的利息为307.829449万元,此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确认东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京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承包京都公司发包的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并与京都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协议以及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其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本工程于2014年5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东源公司向京都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工程总造价为22559.55332万元,其中高层、别墅土建工程造价188118836.6元,别墅区中中煤遗留土建工程造价3922773.56元,室外配套工程造价4547200.91元,现场签证工程造价2526860.46元,安装工程造价17177619.95元,甲方直接分包项目配合费1474453.86元,铝合金门窗工程造价7827787.86元。截止起诉之日,京都公司已支付11621.7851万元,尚欠其工程款10260.981621万元,此款不包含质量保修金。京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东源公司向京都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306.291901万元,并由东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由于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的节点工期逾期,依据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东源公司应向京都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8306.291901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17日,甲方京都公司与乙方东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京都公司将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三栋高层发包给东源公司承建。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内容:32#、33#、34#高层及地下室,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内容,须专业分包如供水、供电、供气、电梯、消防安装等除外。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承包。以下工程不包括在本次承包范围内:外墙真石漆喷涂、精装修工程(含电梯前室、单元入口公共部位等)、门窗工程。其中门窗由甲方指定品牌,精装修工程经二次设计后,在同等条件(包括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等)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若甲方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若甲方指定其他单位分包,乙方收取3%的配合费,纳入乙方总包管理范围。乙方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确需分包的专项工程须经甲方同意,列入总包管理范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28天,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质量标准:合格、确保50%达到鹰潭市优标准。乙方应确保其中一幢高层建筑单体被评为市优工程。合同金额约为8000万元。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经双方确认后进行结算。(2)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洽商协议、隐蔽签证工程签证、竣工图纸等计算实际工程量。本合同造价依据和约定方式:13.2.1工程类别和费率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确定,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按一类标准类别取费。13.2.2工程造价计算依据:(1)套用《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江西省装饰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及相关费用补充定额、《江西省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及相关费用定额。定额缺项的,参照其他定额或其他定额子目消耗量,费率按与上述相关的消耗量定额相配套的取费标准计算,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2)工程量根据江西省2004版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按实际完成量计算。(3)人工费按赣建价[2011]8号文件执行。(4)土建主要材料(甲定乙供除外)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灰、砖、板枋材,按江西省造价信息鹰潭部分在施工期间同期的材料信息价平均价结算,主要材料使用数量根据实际进度完成工程量由双方确定。施工用水、用电按鹰潭市实际施工用水、用电价格调差。13.2.3约定优惠下浮方式:高层及地下室工程税前总造价下浮6%,即: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及总工程款)为税前价款的94%加上定额税金。13.3双方约定合同价的其他调整因素:(1)甲方指定品牌、认定价格的材料,甲方给予乙方材料价格的8%作为采购管理等费用,价外补差不计费率;(2)合同中未体现而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并套用相关定额,没有相关定额子目的工程内容计价由双方协商以工程签证形式确定。29.6顶棚抹灰和楼地面找平等子项工程,如乙方采用工艺及技术措施,能够一次性成型,并达到验收及交房标准,则无论乙方是否进行顶棚抹灰和楼地面找平工序施工,甲方都按70%支付该子项工程款。(乙方保证顶棚和楼地面达到验收及交房标准,否则必须按要求进行顶棚抹灰和楼地面找平,直到符合验收及交房标准为止。)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9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自第91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23日,甲方京都公司与乙方东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鹰合同编号2012第020号),该合同在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京都公司将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发包给东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1#-18#低层住宅、沿街商铺、31#高层及地下室的土建及安装工程,须专业分包的除外。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开工日期:2012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4年1月1日。合同价款56892410.28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土建主要材料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灰、砖、板材按江西造价信息鹰潭部分在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平均价结算,主要材料数量根据实际进度完成工程量由双方确定,施工用水、用电按鹰潭市施工用水、用电价格调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约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80%,决算完成后付至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不到3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天3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下,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60天以上,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且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7、补充条款:工程各节点工期如下:低层住宅10月30日全部封顶,12月30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商铺10月30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31#高层10月30日达到12层,12月30日结顶。2013年5月27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双方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如下:土建工程为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息。2012年9月28日,甲方京都公司与乙方东源公司就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签订《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4、合同价款及调整:所有低层住宅均按一类标准类别取费,总价不下浮;高层住宅参照主合同下浮6%。5、工程款支付方式:A、低层住宅每5栋为一节点,即每5栋低层住宅封顶7日内支付已完成封顶的低层住宅工程量的75%,后续工程按每月完成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85%,结算审定后付至97%,工程余款3%作为保修金。B、高层住宅在第14层标准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7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后续工程按每月完成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85%,结算审定后付至97%,工程余款3%作为保修金。6、本合同中工程的各节点工期如下:(1)第一工期节点:高层住宅在2012年10月26日前完成主体框架结构14层顶板;(2)第二工期节点:高层住宅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框架结构封顶;(3)第三工期节点:高层住宅在2013年7月30日前达到初验条件;(4)第四工期节点: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低层住宅在2012年11月30日前主体框架结构封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低层住宅自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主体框架结构封顶,所有的低层住宅在2013年7月30日前达到初验条件;(5)第五工期节点:所有的低层住宅在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档案资料备案。7、部分中间接手的低层住宅和商铺,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进行完善,发生工程量按实签证,计入结算。8、乙方应确保在每一个节点工期内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乙方不得延误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否则,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对于节点工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10到2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20到3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3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主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60天以上,则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合同,另行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且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主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部分,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约定事宜均按主合同执行。2013年3月23日,甲方京都公司与乙方东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鹰2013第006号),该合同在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京都公司将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东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19#-30#低层住宅、幼儿园、32#-34#高层及地下室的土建及安装工程,须专业分包除外。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开工日期2013年3月28日,竣工日期未填写。中标价款92238052.82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土建主要材料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石灰、砖、板材按江西造价信息鹰潭部分在施工期间同期的材料信息平均价结算,主要材料数量根据实际进度完成工程量由双方确定,施工用水用电按鹰潭市施工用水用电价格调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85%,决算完成后付至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不到3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天3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60天以上,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且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如下:土建工程为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2013年3月26日,甲方京都公司与乙方东源公司就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签订《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4、合同价款及调整:所有低层住宅均按一类标准类别取费,总价不下浮;高层住宅参照主合同下浮6%。5、工程款支付方式:(1)低层住宅每5栋为一节点,即每5栋低层住宅封顶7日内支付已完成封顶的低层住宅工程量的75%,后续工程按每月完成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85%,结算审定后付至97%,工程余款3%作为保修金。(2)所有高层地下室全部封顶后甲方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若因施工方案或场地需要,局部未完成,双方酌情协商),高层住宅在第12层标准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7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后续工程按每月完成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高层建筑均验收完成后支付至85%,结算审定后付至97%,工程余款3%作为保修金。6、本合同中工程的各节点工期如下:(1)第一节点工期:高层于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达到初验条件;(2)第二节点工期:所有高层住宅在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3)第三节点工期:低层住宅自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4)第四节点工期:所有低层住宅在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达到初验条件;(5)第五节点工期:所有低层住宅在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档案资料备案。7、部分中间接手的低层住宅和商铺,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进行完善,发生工程量按实签证,计入结算。8、乙方应确保在每一个节点工期内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乙方不得延误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否则,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对于节点工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10到2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20到3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3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主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60天以上,则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合同,另行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且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主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部分,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约定事宜均按主合同执行。2013年2月4日,乙方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凯翔都市名门工程项目部与甲方京都公司就凯翔都市名门别墅与高层铝合金推拉窗、铝合金推拉门、铝合金平开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百叶平开窗、空调百叶窗的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一份《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750万元,本工程采用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铝合金推拉窗、铝合金平开窗、铝合金百叶平开窗、铝合金推拉门及铝合金平开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370元每平方米,空调百叶窗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00元每平方米,合同总价结算时按实调整。付款方式:(1)本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款报表时附《门窗部分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高层以每栋为付款节点,全部别墅为一个付款节点。门、窗框安装好后,则按该门、窗综合单价的40%计算进度款,完成每栋单体项目门窗(固定玻璃)制作安装付完成总价20%,完成每栋单体项目门窗扇(含玻璃)制作安装付完成总价20%,工程全部完工通过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15天内付完成总价15%,2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已全部履行保修责任后30天内付完剩余5%保修金。(2)结算款:通过甲方及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将工程完整交给甲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乙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时乙方应提供该工程总价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东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京都公司(发包人甲方)还签订了《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协议》,合同主要内容:暂定总价350万元,具体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5.所有工程项目均按市政工程标准类别取费。6.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套用《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没有相关定额子目的工程内容,现场协商以工程签证形式双方确认单价后再进行施工。7.人工费调整:按赣建价[2011]8号文件执行,如有最新文件出台,则按新文件执行。8.材料价调整:材料价均按江西省造价信息鹰潭市部分在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平均价结算。造价信息上未列材料及甲方指定品牌、认定价格的材料,甲方给予乙方材料价格的8%作为采购管理等费用,认定价格只计税金不计费率。9.工程量确认: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甲方应确定详细工程做法,工程量双方现场实际测量。11.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乙方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异议,双方均对审计结果确认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至乙方决算工程款的97%;余款3%为保修金,在一年保修期满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本工程的各节点工期:(1)第一节点工期:乙方应确保于2013年9月15日前进场施工。(2)第二节点工期:乙方应确保在2013年10月5日前完成中间景观带以东的所有室外管道工程。(3)第三节点工期:乙方应确保在2013年10月25日前完成中间景观带以东的所有室外道路工程。(4)第四节点工期:乙方应确保在2013年11月5日前完成所有室外配套工程(雨天顺延)。(5)第五节点工期:乙方应确保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室外道路工程。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土建及安装工程经过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中未签署日期,一期、二期《中标工程主要约定条件和经济技术指标》中招投标监管机构签收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9月22日、2013年3月27日。在东源公司进场施工之前,中煤公司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东源公司与京都公司对中煤公司已完工工程量均无异议,同意以工程量界定单为准。本案诉争一期、二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22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月18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验收结果为合格。2016年11月15日,本院组织双方和鉴定人进行了现场勘察。东源公司确认地下室后浇带止水钢板、地下室内外墙粉刷及墙柱粉刷、电梯前室及公共走廊等公共部位天棚粉刷未施工。京都公司确认商铺水电改造的竣工图纸与现场施工情况一致,无需现场勘察。对西大门GRC构件,双方均认可鉴定机构计算结果,同意不再勘察。对双方有争议的高层梁柱抹灰是否施工进行了现场勘察,经双方同意,抽查了八套房屋,结果为每套房屋主梁已抹灰、次梁未抹灰,之后,双方同意对此不再进行现场勘察。双方于2015年7月24日就铝合金门窗工程的造价达成一致,均认可该部分工程造价为778.778786万元。对鹰潭市凯翔都市名门小区一期、二期土建及安装、室外配套工程造价,双方存在争议,东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京都公司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赣公司)对此进行了鉴定。关于鹰潭市凯翔都市名门小区一期、二期土建及安装鉴定依据,双方均同意将2012年9月及2013年3月签订的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对应的补充协议作为鉴定依据,但对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否作为鉴定依据,双方存在争议。2015年7月24日,在本院询问中双方确认是否以该《协议书》作为鉴定依据涉及分包配合费应否计算和该《协议书》第29.6条顶棚抹灰和楼地面找平等子项工程的工程款应否支付的问题。之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对于一期工程,参照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13.2条、2012年9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2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对于二期工程,参照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13.2条、2013年3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3年3月26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进行鉴定;对于有争议的事项,由鉴定机构单列,有争议的费用应否支付,最后由法院裁决。2016年5月25日,华赣公司出具华赣(2016)建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鹰潭市凯翔都市名门小区一期、二期土建及安装、室外配套工程造价为144691354.73元,另外,天棚抹灰和楼地面找平的工程造价按70%计算为2347372.87元,该造价不在总造价144691354.73元范围内。经过庭审质证后,华赣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关项目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并对商铺水电等项目进行了补充鉴定。2016年7月4日,华赣公司出具华赣(2016)建鉴字第010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将凯翔都市名门小区一期、二期及室外配套工程原鉴定造价调增831333.1元,列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有:地下室混凝土内外侧粉刷、柱面粉刷、地下室顶板屋面防水层中的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层的木欠条分隔缝、地下室底板及墙面后浇带,争议造价共计339234.3元。因该补充鉴定采用的证据未经质证,本院未予采信。本院在组织双方质证并进行现场勘察后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补充鉴定意见。2017年3月7日,华赣公司重新出具华赣(2016)建鉴字第010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将鹰潭市凯翔都市名门小区一期、二期土建及安装、室外配套工程造价调增2484286.26元。同时,列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总造价为271439.14元。2017年3月15日出具《特别说明》,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说明如下:双方存在争议造价总共为271439.14元,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地下室混凝土内外墙、地下室柱面粉刷”、第二部分“31#楼地下车库混凝土墙面粉刷”、第三部分“排屋、幼儿园独立柱面粉刷”,以上三个部分均为现场未施工,应东源公司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楼地面、天棚抹灰未施工但工程验收合格则按70%计算该项目造价要求计算的,其工程量依据施工图计算,上述三部分70%造价总计为207304.87元。地下室顶板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分隔缝存在争议原因为:东源公司认为顶板面积大应分割施工,京都公司认为现场没有分格,不应计算,其争议造价为36846.67元。室外排水工程井盖工程是否计算安装费及间接费问题,在证据卷八第1415页井盖定价中是否含安装费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该签证定价单中已写明“只计算税费,其他费率不计”。如果计算安装费及其他间接费用,该部分造价为27287.6元。2017年4月10日,华赣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都市名门造价更正说明(三)》,提出因算量软件问题,造成钢筋基础层柱、墙钢筋总量差异,核减钢筋71.1吨,核减金额为429662.65元(该造价已扣除6%让利)。2017年4月10日,华赣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都市名门造价更正说明(四)》,提出都市名门31#-34#楼混凝土结构模板原鉴定价格是依据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规格(18mm厚九夹板模板)计算,现京都公司发现实际使用的模板厚度为15mm厚九夹板模板,如按照京都公司的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应调减工程造价336770.39元(该造价已扣除6%让利),是否据实调整,请法院裁定。经2017年4月10日庭审询问鉴定人,鉴定人认为植筋不包括植筋孔洞外的钢筋,对该部分未予计算,由于考虑到《工程报价单》中的价格较高,故没有另外计算。本院认为,因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第1563页kx-报价单002号《工程报价单》中载明的单价仅为植筋的报价,植筋孔洞外的钢筋不属于植筋范围,故要求鉴定人对此另行计算。2017年4月17日,华赣公司出具华赣(2016)建鉴字第010号补充鉴定意见书(三),植筋孔洞外绑扎的钢筋造价为155258.08元(该造价已扣除6%让利)。东源公司主张京都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1621.7851万元,京都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11月7日,东源公司向京都公司发送《关于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在函中声明:“我公司承建的凯翔都市名门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已于2014年5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有权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现我公司向贵公司提出行使该工程优先受偿权,请求贵公司将该工程拍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我公司工程款。”京都公司于同日签收该函。京都公司对东源公司主张诉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东源公司与京都公司一致确认,“鹰潭凯翔都市名门一期、二期”的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156,874,342元(大写:壹亿伍仟陆佰捌拾柒万肆仟叁佰肆拾贰元整),京都公司已付东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6,217,851元(大写:壹亿壹仟陆佰贰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整),尚欠付工程款人民币40,656,491元(大写:肆仟零陆拾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京都公司支付东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656,491元(大写:肆仟零陆拾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含3%的质量保修金)。二、东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鹰潭凯翔都市名门一期和二期工程”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京都公司欠付的40,656,491元(大写:肆仟零陆拾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东源公司放弃本案中对京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京都公司放弃对东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互不追究鹰潭凯翔都市名门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的任何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四、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90万元,该款已由东源公司垫付。鉴定费由东源公司和京都公司各承担一半。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京都公司支付东源公司鉴定费45万元。五、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4849.08元减半收取277424.54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东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8557.3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京都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少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萍代理审判员  颜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