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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震(同为上诉人林红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栋***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段宇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意兰,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晓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兴瑞,职务:省长。上诉人林红、谭震诉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4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计委申请“信息”公开,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答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均认为林红、谭震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因此,林红、谭震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林红、谭震的起诉。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2016年1月6日,上诉人向广东省卫计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广东省卫计委却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后上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却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不服,故上诉请求:1.司法建议广东省卫计委作出客观、专业的“电脑打印的该病历中患者入院时间、出血量不真实,综上,违反了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意见;2.撤销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2016)第1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判令广东省卫计委明确公开下列信息:(1)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是否适用于珠海中医院内一科2006年12月3日电脑打印的《病历续页25页》;(2)《病历续页25页》:患者入院时间是11月10日,但该病历为11月2日;CT检查结果为“出血量117ml”,但该病历为“100ml”;3.用电脑打印的该病历中“患者入院时间”“出血量”是否不真实,是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4.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433号行政裁定。被上诉人广东省卫计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16年1月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涉案信息,经审查,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实际上是要求被上诉人对医疗机构书写的病历是否违规进行判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应用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答复于法有据。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广东省卫计委申请公开“1.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是否适用珠海中医院内一科2006年12月3日电脑打印的《病历续页25页》。2.《病历续页25页》:患者入院时间是11月10日,但该病历为11月2日;CT检查结果为‘出血量117ml’,但该病历为‘100ml’;该病历不是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3.用电脑打印的该病历‘患者入院时间’‘出血量’是否不真实,是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述申请具有明显的咨询性质,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广东省卫计委作出被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上诉人该申请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金珍熊文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