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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靳利宝与杨文君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利宝,杨文君,张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靳利宝,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杨文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6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80元,执行费78460元,共计111825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20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