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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闯与袁炎炎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袁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豫172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张闯,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袁炎炎,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炎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9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世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