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美熙申请执行沙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熙,沙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749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熙,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沙雨,女,回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美熙申请执行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美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沙雨名下有一套位于管城回族区东大街39号院A座1单元15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在2015年8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故我院对房产没有处分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