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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支行与郭玉彬借款合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支行,郭玉彬,马连花,郭玉保,栗秀君,马超,孟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支行法定代表人:从立刚被执行人:郭玉彬被执行人:马连花被执行人:郭玉保被执行人:栗秀君被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孟凡芳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支行申请执行郭玉彬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2015)夏商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商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