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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仉大伟与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大伟,张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45号申请执行人:仉大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庆,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仉大伟与被执行人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公积金账号:83***内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公积金账号:83***内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