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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胜利委。被执行人盛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朝阳九公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因被执行人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黑0704司惩5号决定书,对盛某某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