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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沈阳电视实业发展总公司,沈阳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1执异22号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169982671。负责人赖永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诗琦,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冯永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电视实业发展总公司(集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沈晓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电视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弋国良,系该台台长。本院在执行(2001)沈开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电视实业发展总公司(集团)、沈阳电视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文件建辽发【2003】143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沈阳地区机构整合方案》的通知、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判决书等。经审查,本院(2000)沈开法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阳电视实业发展总公司(集团)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390万元及利息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被告沈阳电视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此判决于2004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铁西支行于2004年6月28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并于2004年8月3日予以债权转让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又于2004年11月29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并于2005年2月6日予以债权转让公告。又查,2003年9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制定沈阳地区机构整合方案决定,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改造为网点型支行,划归铁西支行管理。2016年12月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