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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向鑫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向鑫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303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慧,女,苗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苏涛昱,女,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职员。被告向鑫,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向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